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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2MA****K6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328民初1486号
    案号 (2021)黔2328执15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0
    发布日期 2021-09-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徐海峰、郭勇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大艳支付货款 935000 元及 违约金(违约金以 935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7 月 28 日起,- 11 - 按月利率 2%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万大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4898 元,由原告万大艳负担 2191 元,被告徐 海峰、郭勇、贵州华新盛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1270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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