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9-14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麦德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05-1917:40:00,浙江麦德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温州市鹿城区百里东路海坛广场商业区二楼外立面上,的电子显示屏进行检查,该显示屏长15.6米,宽3.2米,厚0.3米,面积计49.92平方米,现场该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各类广告,现场经查该显示屏为之间麦德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置,现场该公司无法提供该电子显示屏设置许可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五马中队2019-09-2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20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