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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西安龙地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22156****30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桂0103民初13755号
    案号 (2020)桂0124执2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22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 二、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五象广场支行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方法:至2017年10月21日止,利息、复利共计1190221.4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罚息、复利按编号为HT17301412241413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三、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安龙地矿工程有限公司、王宗贤对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安龙地矿工程有限公司、王宗贤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55132元,公告费260元,两项合计55392元,由被告广西金山铟锗冶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中新房北部湾实业有限公司、中新房南方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安龙地矿工程有限公司、王宗贤对该费用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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