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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57****22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30民初4135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19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1
    发布日期 2020-11-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2015-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许登高查阅和复制;二、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提供2016-2018年度的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记账凭证)供原告许登高委托的财务人员或律师查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6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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