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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815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830民初3915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24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钱友兵货款93841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1月8日起以未偿还货款93841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友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履行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原告钱友兵负担2250元,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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