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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57****223Q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812民初5152号
    案号 (2020)苏0812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3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一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货款5508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年息6%计算,自2019年5月28日起算至本案欠付货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一凡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09元,由被告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3263610012226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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