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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卫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38152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盱民初字第00928号
    案号 (2015)盱执字第020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日期 2015-11-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潘卫洪、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许贤胜借款本息共计139355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许贤胜负担295元,被告潘卫洪、盱眙大鹏建材有限公司负担88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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