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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文综罚字〔2021〕60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杭文综罚字〔2021〕6019号当事人: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玉古路168号7幢1楼105-107,2楼201-213、219、2202021年12月22日21点10分,杭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西湖大队执法人员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西湖区玉古路168号1幢1楼105-107,2楼201-213、219、220的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发现场所走廊内有摆放烟具,烟具内有抽完的烟头多个。该公司涉嫌存在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开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现场负责人对此情况无异议,并在上述文书上进行了签字确认。2021年12月24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2年1月6日15时30分,执法人员对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受委托人xx进行调查询问和搜集、确认相关信息。xx对调查询问笔录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进行了签字确认。综上所述,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期间,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要证据如下:(1)在场当事人xxx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营业期间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2)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3)公司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主体资质合法;(4)公司法定代表人xxx的授权委托书1份、x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xxx被委托的身份;(5)xxx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调查人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的违法事实进一步确认;(6)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的违法事实。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三)不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设置烟具”规定,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控烟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2-15
    决定机关 杭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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