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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12月15日15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陈胜国、夏海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玉古路168号2楼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执法队员依法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后检查,当事人在玉古路168号2楼储物间内随意设置了一只蓝色塑料桶和一只黑色塑料桶用于收集生活垃圾,内有受污染的塑料袋和受污染的包装纸袋等生活垃圾,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张贴垃圾分类标识标牌。现场检查情况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被检查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唯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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