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沈大市监工商药处字〔 2020 〕 8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
行政处罚内容 | 一、罚款:1.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19 |
决定机关 | 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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