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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061****5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84民初1331号
    案号 (2019)粤0784执10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2
    发布日期 2019-05-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宏洋电器厂支付货款11426770.31元; 二、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鹤山市宏洋电器厂支付律师费342255.59元; 三、驳回原告鹤山市宏洋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1153.40元,由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84691元,由原告鹤山市宏洋电器厂负担46462.40元。原告鹤山市宏洋电器厂已预交受理费131153.4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84691元;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846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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