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常熟金俊建材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空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9148448-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鼓商初字第00325号 |
| 案号 | (2016)苏0106执18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18 |
| 发布日期 | 2016-02-0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熟金俊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金屋厨卫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934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7月31日止,以820568.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11日止,以10934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09340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金屋厨卫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96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563元,由被告常熟金俊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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