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云工商处字[2019]542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广安医院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广州市白云区石门街石沙路517号/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石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力科注册资本:贰佰陆拾万元(人民币)成立时间:2010年07月01日营业期限:2010年07月01日至长期经营范围:卫生(具体经营项目请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月5日开始,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张玉亮”“吴瑞秋”“李鼎锋”“涂春凤”“赵星”“张同仁”“吴波以”等名医专家名义的广告宣传展架对外进行宣传,误导患者。于2019年3月18日被我局立案调查。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实物相片等证据证实并确认。我局于2019年8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认为,当事人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张玉亮”“吴瑞秋”“李鼎锋”“涂春凤”“赵星”“张同仁”“吴波以”等名医专家名义的广告宣传展架对外进行宣传,误导患者的行为,构成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所指的医疗广告中出现禁止内容的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20000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到指定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25号电话:36500250)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力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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