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49525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蜀民二初字第03176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83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19-07-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20511400元; 二、被告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自2015年10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为垫付的借款本息205114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兵、丁浩对上述一、二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海昶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抵押房产华安家园西苑7幢105-105(上)【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83074号】、华安家园西苑7幢104-104(上)【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830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兵、丁浩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六、在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安徽海昶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被告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七、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48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868元;由被告安徽小菜一碟食品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昶商贸有限公司、王兵、丁浩负担16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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