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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市监工高罚字〔2020〕第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西安必康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虚假宣传的行为。对该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30000元(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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