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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陆志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80116634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13035号
    案号 (2017)京0108执11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1
    发布日期 2017-02-2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借款三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零五元三角四分及利息(截止至二Ο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的利息一百八十四万五千七百四十元三角三分,其后的利息按年率百分之六点三七二上浮百分之三十,以三百三十二万三千四百零五元三角四分为基数计算,自二Ο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附清单)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被告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陈卫东、李强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陈卫东、李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利向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陈卫东、李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陈卫东、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五千元(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陈卫东、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四万七千九百八十四元(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华瑞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中联国泰(北京)医学科技有限公司、陈卫东、李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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