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市监(计)罚决﹝2019﹞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直接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水表、煤气表、流量计、出租车计价器、燃油加油机、电话计时计费器等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之规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9-03 |
决定机关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青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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