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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易从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宋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4316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成仲案字第260号
    案号 (2016)川01执1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18
    发布日期 2016-08-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宋毅、刘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浩支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借款期内利息5.4万元,合计105.4万元。 二、被申请人宋毅、刘源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李浩支付100万元本金部分的违约金,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自2014年8月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三、本案仲裁费28377元,由被申请人宋毅、刘源承担。 四、被申请人四川易从事业有限公司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利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外,对被申请人宋毅、刘源上述各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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