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60267****33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606民初4846号 |
案号 | (2021)冀0606执19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逾期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7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计算至实际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5万元。 三、对于以上第一、二项被告给付义务,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有权以南储仓储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监管的钢带66.902吨、钢管1251.773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复兴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66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元,合计181,660.0元,由被告保定市东顺智能金属家居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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