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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凌和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雪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600MA****G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681民初2512号
    案号 (2020)赣0681执6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0-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溪凌云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借款本金2983999.01元,利息65047.62元,本息合计3049046.63元,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2983999.0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525%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贵溪凌云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律师代理费1200元; 三、被告凌国军、何雪芬、江西凌和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192元,减半收取计15596元,申请费5000元,合计20596元,由被告贵溪凌云铜业有限公司、凌国军、何雪芬、江西凌和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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