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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9146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10日15时10分,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坎墩大昌路与永安路路口附近对浙BST736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朱炳龙。3月10日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原件、现场照片原件、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原件、勘验(检查)笔录原件、勘验照片原件、询问笔录原件、查封(扣押)清单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原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运输经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