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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0〕19185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3日9时15分,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慈溪市慈百路与西二环路口往西50米对浙BG8S10普通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有违法。2020年11月3日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俞建苗、史宣述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对朱炳龙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G8S10普通货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慈溪市裕华化工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慈溪市农村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1-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慈溪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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