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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卫医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温卫医罚〔2021〕1号被处罚人:温州慈宁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晓君,住所:温州市牛山南路96号):你医院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委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医院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700元。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1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5
    决定机关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徐晓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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