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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江综住建决〔2021〕65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要求设置临边防护设施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6
    决定机关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