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综住建决〔202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要求设置临边防护设施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南宁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35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26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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