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秦荣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870440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锦江民初字第2580号 |
案号 | (2016)川0104执52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锦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9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海英归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给付清结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邹海英支付律师代理费17000元; 三、被告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邹海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油市永德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油市鸿鑫食品有限公司、张继明对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邹海英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油市永德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油市鸿鑫食品有限公司、张继明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邹海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油市永德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油市鸿鑫食品有限公司、张继明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206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合计9806元,由被告江油市澳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大秦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油市澳中辣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江油市永德水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江油市鸿鑫食品有限公司、张继明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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