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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98255****54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781民初2409号
    案号 (2020)粤1781执4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6-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2179199.8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55074.27元;此后的违约金以2179199.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尚欠的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30元,由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20元,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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