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98255****5435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781民初2409号 |
| 案号 | (2020)粤1781执42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阳春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2179199.8元和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其中从2016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22日止的违约金为55074.27元;此后的违约金以2179199.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6年8月23日起计算至尚欠的货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给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30元,由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020元,原告阳江市鑫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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