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杨恒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517375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5321民初79号 |
案号 | (2016)粤5321执3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兴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发布日期 | 2016-12-21 |
已履行 | 2435345.3元 |
未履行 | 1798460.12元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杨速波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计至2016年1月25日止的利息为114.8万元及之后的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2%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自愿定于2016年2月8日前偿还利息30万元,同年3月31日前偿还利息84.8万元和借款本金15.2万元,同年4月30日前还清剩余的借款本金284.8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3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2016年3月31日止,以本金284.8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温超栋。 二、被告杨速波自愿定于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支付律师服务费6万元给原告温超栋。 三、若被告杨速波对上列协议规定的还款时间,有任一期逾期支付的,原告有权申请法院一次性执行尚欠的全部款项。 四、被告广东恒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对上列第一、二项协议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20805.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杨速波承担。原告预付的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不再退回,由被告杨速波于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迳付清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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