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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虹旭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30MA****A25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830民初286号
    案号 (2020)苏0830执24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虹旭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59814元自2017年6月20日起、107935元自2017年7月21日起、2251元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元,由原告凯鑫森(上海)功能性薄膜产业有限公司负担80元,被告江苏虹旭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248元;财产保全费1529元,由被告江苏虹旭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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