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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孟繁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40564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吉0211民初166号
    案号 (2018)吉0211执3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6
    发布日期 2018-03-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吉林市正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4870229.05元,并自2016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董春富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坐落于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与徐州路交汇处湘江名苑小区5号楼7号网点(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266573号、所有权人董春富、面积319.48平方米)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上述抵押物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欠款及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董春富偿还吉林市国金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息后,有权向吉林市正升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78元、公告费120元,由吉林市正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吉林市哈欧亚国峰食品有限公司、吉林市相府家酿酒厂、吉林市儒晟商贸有限公司、董春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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