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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7****6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821号
    案号 (2020)粤1971执26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2-07
    发布日期 2020-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穗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5006.25元及利息损失(以345006.2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穗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475.1元、诉前保全费2245.0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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