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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67****6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7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1971执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02
    发布日期 2019-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77062元及利息损失(以77062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11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起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815元【(2017)粤1971财保540号】,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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