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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1〕罚决字第11-00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04月09日10时07分,被处罚单位作为宁波市东部新城核心区A3-4#5#6#地块项目(东部新城富邦中心)工地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在管理区设置公示牌,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本机关曾责令被处罚单位限期改正,但被处罚单位逾期未改正。经查,被处罚单位曾于2020年11月2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19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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