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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贺州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1100MA****6A9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06民初4582号
    案号 (2019)苏0106执5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19-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贺州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元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30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7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费5395元,由被告贺州中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被告于履行上述判决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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