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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04336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11民初1125号
    案号 (2018)粤0111执92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日期 2018-12-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向广州龙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1月2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广州龙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8668.4元,由广州龙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0.48元,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负担7877.92元;保全费2977元,由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本诉受理费8668.4元、保全费2977元已由广州龙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广州龙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由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广州龙凡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不作退回);反诉受理费4400元,由广州型之动健身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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