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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95734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7民初3号
    案号 (2016)吉07执7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20
    发布日期 2016-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11月18日,分别以2000万元、8000万元为本金,按借款利率计收,扣除被告已偿还的200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1153325元和8000万元借款产生的利息4613300元;罚息自2014年11月19日期至偿清日,分别以2000万元、8000万元为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自2011年6月28日至2014年11月18日期间,以每月欠付的利息为本金自下月起按借款利率计收,自2014年11月19日至偿清日以截至2014年11月18日欠付的利息为本金按罚息利率计收。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12%,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季调整,每季度首月21日为调息日,分段计算利息、复利。罚息利率为年利率7.956%,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随之调整,分段计算罚息、复利)。 二、被告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本案律师代理费20万元。 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乾安县支行对被告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7宗土地使用权、69套房屋及机械设备(详见抵押物清单)享有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66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松原天安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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