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石泉工商处字〔2017〕第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违法行为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10-17 |
决定机关 |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任志远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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