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南综执〔2021〕罚决字第05-006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经查实,当事人湖州雀联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浙E33076,自2021年4月26日9时从妙西镇装载混凝土,然后沿康山大道、三环西路、三环北路、金田路行驶,准备运往江山赋工地,行驶至湖州市金田路与安吉路交叉口路段时,混凝土撒落并凝固于路面,至2021年4月26日10时00分被本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查处时,损害城市道路面积约3.6平方米,长约12米、宽约0.3米。2021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4月26日11时30分前自行将所属车辆撒落于路面的混凝土清除并接受复查。2021年4月26日11时35分经本局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已将撒落于路面的混凝土清除并对路面进行冲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已构成损害城市道路行为。鉴于当事人虽损害城市道路面积3.6平方米,但及时进行改正并主动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政公用)》序号18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4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7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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