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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0178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3日10时13分,浙E33001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城区中队)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45.8吨。2021年6月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6月3日对张少华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3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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