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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0123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月7日9时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妙西中队辖区11省道吴兴超限运输检测站1K+00M对浙E38906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益明,车辆所有人是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该车装运混凝土从妙西到通元矿,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车有违法超限运输的违法嫌疑,依法就近引导至进行调查处理。1月7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2021年1月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张益明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检测单原件、现场笔录原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伍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湖州鸿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7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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