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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7****62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1531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45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日期 2021-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截至2016年8月3日积欠的借款利息64,186.85元,以及罚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本案《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利率6.305%上浮50%计算)和复息(自2016年8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欠付的借款利息64,186.85元为基数,按照本案《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利率6.305%计算)。三、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空港支行律师费70,500元。四、如被告王强逾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房地他证字第43014151123520号《天津市房地产他项权证》)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五、被告霍春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付责任,代偿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被告王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30元,公告费780元,前述共计54,310元,由被告王强、霍春阳、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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