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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7****62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16民初81920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2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4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欠款5169229.3元;二、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4758185.5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坐落于天津开发区南海路与海云街交口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激光加工厂房项目土建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945元,原告负担1247.2元,被告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69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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