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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67****627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20192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6-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万元、截至2017年11月17日的利息256405.06元、复息7184.18元,合计4563589.24元;二、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实际付款日止,以借款4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4‰上浮50%计算的罚息;三、被告天津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刚、被告王强、被告霍春阳、被告刘明超、被告贾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刚、被告王强、被告霍春阳、被告刘明超、被告贾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刊登费460元,合计48770元(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天津宜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汇鑫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滨海鼎拓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王永刚、被告王强、被告霍春阳、被告刘明超、被告贾楠承担连带给付责。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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