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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立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86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云0103民初1092号
    案号 (2016)云0103执20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7-07-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款项人民币2900000元; 二、被告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以上述款项为本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完毕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楚雄润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原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85%股权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立新持有的被告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立新对上述质押股权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六、原告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新亚持有的被告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7.5%股权采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新亚对上述质押股权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11元由被告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楚雄润泰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楚雄佳泰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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