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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楚雄佳泰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立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08635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楚中民二初第第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楚中执字第00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6
    发布日期 2016-08-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云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张立新、李锐锋返还原告赵敏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00元;二、由被告张立新、李锐锋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赵敏从2014年11月7日至2015年6月10日止共213天的借款利息4366499.9元;并继续按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标准,承担向原告赵敏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款项还请之日止的利息。三、由被告张立新、李锐锋承担原告赵敏的本案的律师代理费18万元。案件受理费2490509元,由被告张立新、李锐锋承担(未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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