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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82655****242Q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826民初5923号
    案号 (2018)苏0826执5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22
    发布日期 2018-05-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以312912元为本金,自2015年5月11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11日止,向原告刘兆生、余秀芹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涟水县丰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收款行地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中支行,收款帐号:6******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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