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瑞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74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商初字第02291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81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1-03 |
发布日期 | 2016-02-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5534764.65元及罚息(自2014年4月18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4999986元及罚息(自2014年4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三、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30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四、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25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5月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五、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25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六、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15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5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七、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25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八、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25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5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九、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票据款150万元及罚息(自2014年5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十、如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七路以东地块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抵字第51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7500万元为限;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在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瑞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一、如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十项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2013091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设备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抵字第51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1000万元为限;十二、如瑞教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至第十项债务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有权以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编号为2013092动产抵押登记书项下的存货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温交银2013年320最抵字第520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抵押担保金额2000万元为限;十三、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十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3年320最保字第52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3000万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瑞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四、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第十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3年320最保字第52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亿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瑞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十五、陈瑞教对上述第一至第十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陈雪琴承担的连带偿还责任以其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但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温交银2013年320最保字第52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主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总额以最高保证金额1亿元为限,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瑞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564元,减半收取93282元,由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联华恒越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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