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瑞教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7745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温苍商初字第00847号 |
案号 | (2015)温苍执民字第021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8-21 |
发布日期 | 2015-12-0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温州宏达激光图像有限公司代偿款4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2月13日起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5的清偿责任;三、陈瑞教、陈雪琴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瑞教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共同承担1/4的清偿责任;四、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对案件受理费43800元、案件执行费42400元各自承担1/6的清偿责任;五、驳回温州宏达激光图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0元,由温州宏达激光图像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由瑞教集团有限公司、温州瑞教实业有限公司、陈瑞教、陈雪琴负担39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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