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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淄博丰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305MA****T8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2501民初742号
    案号 (2020)内2501执48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20
    发布日期 2020-09-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内蒙古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铁泰和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金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购货款585679.86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1日至给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4828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中铁泰和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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