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囊谦长寿山泉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3272559****191B |
| 执行依据文号 | 囊公证(2013)经字第005号 |
| 案号 | (2020)青2725执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囊谦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1-05-26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青海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人与被执行人2013年7月24日借款300万元整,于2018年7月23日到期,期限五年。被执行人和执行人2013年6月5日向囊谦县司法局办理《个人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进行了公正并赋予该合同强制执行效率。被执行人囊谦长寿山泉有限公司应在15日之内支付执行人金融借款本金叁佰万元整。被执行热索南仁青、更却更丁、龙周桑保、布琼、曲领俄色、白玛班久、才旺东周、巴丁南加、索南拉吉、尕然巴丁东周、扎西才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逾期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贷款已逾期,并和被执行人囊谦长寿山泉有限公司法人索南仁青约定于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剩余本金268.4万元及利息和罚息,被执行人至今为向执行人联系归还剩余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故执行贵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强制执行效率的侵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依据上述事实,故执行贵院强制执行,以维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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