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市监经行处字〔2021〕0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收取的电费超出吉林省发改委批准的电价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收取转供电服务费共计1242990.9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248598.19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4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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